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6民初659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珠海路以西金安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冯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波,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玲,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和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波、崔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原告的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通过被告单位内部报刊、公开栏,和省级以上的网站、广播电视台登载公告等四种方式,更改错误的记载,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被侵占的名誉权、荣誉权;3.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补发原告被侵夺的名誉权、荣誉权的证书和奖杯;4.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0元)100000元,为制止侵权的产生的额外支出和调查费用6200元,合计106200元,由此产生的误工按照正常出勤计算;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0月份,被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和***沆瀣一气,利用职务职权,暗箱操作,私相授收等手段,以申报创新技术项目为名,欺骗、剽窃、掠夺我的“垫刀块技术创新成果”图纸和文字材料为己有,达到侵占我的名誉权、荣誉权的目的。2015年9月,被告再次持有我的“垫刀块创新技术”,以***的名义,参加由莱芜市总工会与莱芜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合办的“山东莱芜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成果展”。还有,就是被告以此垫刀块利用法创新技术,对内对外大量的宣传报道,十余年来均是以***的名义进行的,即使有我的名字也是附属,只是为了彰显***而附加的,此更加说明,被告剽窃掠夺我的垫刀块技术创新成果,侵占我的名誉权、荣誉权有着不可告人的觊觎之心和目的。多年来,我曾经多次向被告申诉,但均不予理会,不予相应,后来竟然以克扣工资,视为胡闹,甚至是人身威胁,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等手段相要挟。虽然,我不惧被告不择手段的恐吓威胁,但是,终因我个人的人微言轻势单力薄,而对方人多势众财大气粗未见成效。由此,致使我的精神心理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愤怒难以自制的肢体行为,从而做出了损坏公共财物的错事,也由此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完全是由被告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而造成的。综上,被告剽窃掠夺我的垫刀块技术创新成果,侵占我的名誉权、荣誉权已是昭然若揭,而拒不归还,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且其主张的名誉、荣誉侵权问题在2017年就已经处理完毕。2008年,答辩人将原告***发明的《新型垫刀块利用法》作为一种创新工作法向临矿集团申报,申报过程中***也根据单位的安排与原告配合做了相关工作,后得以申报成功,该工作法是职务行为,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对《新型垫刀块利用法》上报评审命名及获奖分配于2017年提出异议,答辩人对此做了调查及处理,该异议就是原告认为的名誉、荣誉侵权问题,该问题2017年4月17日就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因2008年青工创新工作法《新型垫刀块利用法》上报评审命名及奖金分配问题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处理完毕后,答辩人已经把奖牌名称更名为“***新型垫刀块工作法”,并补发给***获奖证书,不存在奖杯问题。另,原告认为的名誉、荣誉侵权问题发生在2017年4月之前,2017年4月17日处理完毕后至本次起诉前,原告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或要求撤销该处理意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综上,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我是按照公司安排的工作进行工作,我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且这件事情在2017年4月已经作出了处理意见,且三方签字认可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将***发明的《新型垫刀块利用法》作为一种创新工作法向临矿集团申报,申报过程中***也根据单位的安排与原告配合做了相关工作,参加评审现场答辩,该项目最终被临矿集团评为当年的“青工创新工作法”,被命名为《***新型垫刀块利用法》,临矿集团团委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公司为该项目发放奖金3000元。***将奖金付给***15**元。
2014年,***对《新型垫刀块利用法》上报评审命名及获奖分配提出异议,并将1500元奖金退给了***。2017年4月17日,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对青工创新工作法《新型垫刀块利用法》上报评审命名及获奖分配异议诉求的调查及调解处理意见,经与双方调解协商确定:(1)***不享有该创新工作法的所有权,不得利用该创新工作法和由此所获得的证书为自己谋取利益(包括参加职称评审和自我宣传等)。公司团委负责积极向临矿集团团委反映情况,努力争取将原命名的“***新型垫刀块利用法”更名为“***新型垫刀块利用法”,把奖牌名称更名为“***新型垫刀块利用法”,并补发***获奖证书,在破碎机车间予以公布;(2)公司今后在对创新成果宣传时,凡涉及该项目时,不再以“***”名义进行宣传,而以“***新型垫刀块利用法”进行宣传;(3)2008年该项目所获奖金3000元,应按***获奖为主、***获奖为辅进行分配,***奖金2000元,***奖金1000元;自本次调解处理后,***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因2008年青工创新工作法《新型垫刀块利用法》上报评审命名及奖金分配问题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在该处理意见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信访办的《调查及调解处理意见》、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创新工作法《新型垫刀块利用法》与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纠纷发生于2008年,且2017年4月15日已经处理完毕。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丽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鸿芹
书 记 员 谭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