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775号之一
保全人:滕州市大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东沙河镇朝阳社区39号楼3单元3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中涛,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保全人:连云港环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化路1号朋来源文化广场A楼4层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W50FX06。
法定代表人:谷礼省,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珠海路以西、金安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6185679C。
法定代表人:冯涛,董事长。
上列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6执保177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被保全人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被冻结账户系党费专用户,不得冻结,应予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冻结账户确系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委员会的党费专用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5]209号)的通知,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段伦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