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珠海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6诉前调书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洋
审 判 员 车 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