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116民初4705号
原告:济南市恒安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16953139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珠海南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618567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沙***南街***20号,系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市恒安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济南市恒安气体有限公司货款342992.3元,被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分批支付: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42992.3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付清(付款方式:电汇或者银行承兑)。前述款项被告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41元,由原告济南市恒安气体有限公司负担2141元,被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