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7892号
原告: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ELGU34。
法定代表人:郭洪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妹欣,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先,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78462905。
法定代表人:侯景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后仍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佳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