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4129号
原告:***,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郑州新动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南岗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07758P。
法定代表人:郭付江。
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70号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78462905。
法定代表人:侯景森。
被告:郑州曲梁同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大学南路与劳动街交叉口西北角同赢企业总部港B2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71370543B。
法定代表人:宋煜伟。
原告***与被告***、郑州新动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曲梁同赢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俊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甜甜
书 记 员 郭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