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3民初8104号 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15号2号楼2**33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70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57908.18元,并以1157908.18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利息标准支付从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81191.88元,2022年10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LPR的利息标准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新密市曲梁镇**雍璟熙棠示范区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工程暂定价为3300000元。现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20年12月25日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涉案工程造价经过鉴定为3791657.92元,除去质保金113749.74元之后为3677908.18元,扣除被告已付2520000元,尚欠原告1157908.18元至今未予支付,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汇总表》和分项明细均认可并明确了工程造价为3679984.31元,被告在原告提起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前也对这一金额予以认可,因此原告提起的工程造价鉴定违反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鉴定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为110399.53元还未到期,被告不应当支付。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被告出具了《情况说明》,原告承诺于2021年3月30日前对**雍璟熙棠示范区景观铺装沉降问题维修完成,如果不进行维修,可双倍扣除所需维修费用并且工程量不予结算。至今原告依然未对上述工程进行维修,经被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询价,需要费用合计319943.26元。后经法院委托鉴定维修工程造价款200282.54元,但鉴定机构出具的维修方案中并未考虑实际维修工作中比质量检测认定的损害面积要大,且部分经质量鉴定不合格区域因实际检测操作中无法确认工程量,并未计算至最终的维修造价报告中,且涉案工程所在售楼部属于已建成区域,现场地势不平,高差较大到处是台阶,所有维修材料运输及垃圾清运均需人工,无法使用机械,故维修人工成本高,上述实际情况均未在维修造价报告中体现,因此被告实际损失远高于鉴定维修费用的金额,原告应当按照《情况说明》承诺双倍支付维修费用,应在工程款中扣除鉴定维修工程造价200282.54元的双倍即400565.08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640000元,又垫付电费4659.6元、垃圾清运费15560元、**更换费用61970元、地下排水管闭水试验费用6500元、扬尘裸露防尘盖网费用13120元应当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除鉴定工程质量问题外,因涉案工程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内容还包括承包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工作,养护期二年,养护期内更换和维护绿植费用应由原告承担,现涉案工程范围内有枯死绿植需要更换,按照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价款计算为72370元,该72370元费用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日,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雍璟熙棠示范区景观工程。1.2工程内容:甲方下发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甲方要求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平衡和地形处理(土方由甲方负责回填至设计室外地坪-300mm,施工过程中土方平衡由乙方负责)、土壤改良、地被、花卉、灌木、**的采购、种植、养护,景观道路、地面铺装,景观电气、照明、雨污水管网、园林小品、室外(非乙方施工)井体升降找平(如有)等。1.3乙方承包范围:总体景观面积约3800平方米。二、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2.1承包方式:本合同工程的乙方的承包方式为暂定总价(固定清单单价),即在承包范围内,乙方包工、包机械设备、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成活、包养护、包效果、包验收合格、包成品保护、包各项税费(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税金)、包水电费,若不涉及甲方要求增减工作内容的,本固定总价包干已包括完成甲方提供的施工指令的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2.2承包范围:甲方下发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绿化工程:地形塑造、种植土回填土壤改良、地形处理;**、灌木、花卉、草坪等采购、栽植、保洁、养护(主要**采购前进行**规格及选型确认);②园建工程:(1)照明工程:具体包括配电箱、灯具及设备安装、电线电缆的布管及穿线、灯具基座及预埋;(2)雨污水管网工程:主楼范围外园区内的雨污水管线的施工;(3)景观给排水工程:从预留园林水表起管线到浇灌、水景管网末端;(4)道路工程:土方工程、道路基础、消防通道及园路位置基础土方分层夯实、面层铺装;(5)园林小品:包括水景、景墙、雕塑、艺术品、花箱、景观室外设施、儿童游乐设备、**等的深化设计、购买与制作安装施工等;以上工程为主要承包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此。三、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为40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四、质量标准。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施工规范、图纸及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技术要求施工,工程完工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5.1含税暂定总价(签约合同价)金额人民币33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5.2其他约定:5.2.1本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等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投标报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的报价,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该工程合同造价不作调整。十一、合同价款与支付。11.1合同价款。11.1.1:本合同价款详见合同第五条。11.1.2:进度款支付:乙方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在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预付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11.1.3:由于工期时间较短,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款支付合同金额的80%。11.1.4:工程完工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合同金额的85%。11.1.5:结算完成后,工程款支付为结算金额的97%,预留结算金额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11.1.6: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甲方需要支付乙方月进度款,付款金额按照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每月的20号之前上报,下个月10号之前支付月进度款。乙方每次申请付款前需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主张权利且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合同对于其他事项也进行约定。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甲方处加盖了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乙方处加盖了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20年12月25日施工单位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雍璟熙棠院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雍璟熙棠示范区景观工程按照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发的施工图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电气、**、铺装等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12月25日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一份,载明:工程名称**-雍璟熙棠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单位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付款依据工程完工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合同金额的85%。付款金额3300000元×0.85=2805000元,已经支付金额2640000元,故本次申请付款金额为2805000元-2640000元=165000元。合同金额3300000元,已付金额2640000元,申请金额165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其施工的位于新密市曲梁镇**雍璟熙棠示范区景观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河南祥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了***字[2022]第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鉴定造价为含税造价3791657.92元,不含税造价3478585.25元(即直接费2947953.6元,综合取费530631.65元),税金313072.67元,鉴定费36800元。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位于新密市××镇××区景观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河南省国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了豫国安[2022]建质鉴字第0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新密市××镇××区景观工程中存在脱空、坑洞、开裂、松动、脱落、破裂、基础下沉等现象,不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及设计图纸相关要求,鉴定费60000元。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位于新密市××镇××区景观工程存在的损伤问题出具维修方案进行司法鉴定,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了方案编号为SJ2022-64新密市××镇××区景观工程修复方案,对新密市××镇××区景观工程提出了具体的修复方法,鉴定费30000元。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位于新密市××镇××区景观工程的工程质量问题依据修复方案修复的价格进行司法鉴定,河南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了豫兴造价[2022]鉴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新密市××镇××区景观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工程造价为187378.87元(不含单列项目),单列项目水院空间区入口过道南侧东半部刚竹及***的修复费用工程造价为12903.67元,鉴定费30000元。原告提出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对于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内容属双方磋商后自愿达成,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的新密市曲梁镇**雍璟熙棠示范区景观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工程造价为3791657.92元,因质保期未过需扣除质保金113749.74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640000元,下欠1037908.18元,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57908.18元的主张,本院仅对其中的1037908.18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鉴定费36800元的主张,有鉴定票据为证,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产生的修复费用鉴定工程造价200282.54元的双倍即400565.08元、鉴定费120000元,应当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主张,经鉴定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修复费用为200282.54元、鉴定费为120000元,该修复费用、鉴定费应当由原告承担,但被告请求原告按照修复费用鉴定工程造价的双倍支付修复费用的理由不足,缺乏法律依据,故对于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仅支持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修复费用200282.54元、鉴定费120000元。对于被告提出在涉案工程款中扣除原告应承担的电费4659.6元、垃圾清运费15560元、地下排水管闭水试验费用6500元、扬尘裸露防尘盖网费用13120元的主张,因被告并未提供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更换费用61970元、现场枯死树木折价72730元应当从涉案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主张,被告提出的**死亡、更换属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中绿化工程的养护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绿化工程的生长养护期为二年,目前仍处入养护期内,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仍处于质保期内,质保金也未支付,故对于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37908.18元、鉴定费36800元,扣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的修复费用200282.54元、鉴定费120000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754425.64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从2020年12月26日起按照LPR的利息标准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主张,因涉案工程已经于2020年12月25日经过了竣工验收,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工程款,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当从2020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于原告提出的申请法院现场勘查的主张,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按照双方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已经由专门司法鉴定机构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现场勘查,原告的申请已无必要,故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754425.64元,并从2020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向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52元,由原告河南天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492元;由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