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2民初222号
原告:河南耀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岗坡路4号院3号楼2单元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驰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柳东路9-3V号24001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70号。
负责人:***,职务:主任。
原告河南耀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耀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耀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耀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耀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