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创之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管理类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豫01**执712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龙X。 被执行人: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侯某。 关于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2025)豫0191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万元;二、驳回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计3084元,由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院立案后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5年6月25日、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21日、2025年9月9日、2025年10月9日、2025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但账户内无可执行资金。 另,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将于2026年6月25日、2026年6月26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终本续管大队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本院又多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5年6月25日进行人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报告财产。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9机动车七辆,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将于2027年7月22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终本续管大队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执行被执行人分公司,本院依法冻结了分公司名下账户,但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将2026年10月27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终本续管大队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