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越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诸暨越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8943号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越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街道(原草塔镇)莼塘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越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杨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