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与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91破申3号
申请人:**,女,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请人: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谷路11号-2-1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绍霞。
经申请人**同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辽0291执257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2017年3月3日,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金劳人仲调字【2017】248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当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19800元。因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辽0291执257号。经本院强制执行,查明被申请人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本院已受理以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2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172003.9元,均未能清偿。
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9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任绍霞,股东为任绍霞。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本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欣欣
审判员  张 泉
审判员  马 茵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