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执恢371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6年05月14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执行人: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谷路11号2-1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绍霞。
**和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大金劳人仲调字[2017]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如下协议:1、被申请人同意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生育保险待遇共计19800.00元,申请人放弃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同意将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解除日期更改为2016年6月30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291执恢3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乃明
审判员  杨宏强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