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车**、任绍霞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车**,女性,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大连中山区。
被执行人:任绍霞,女性,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大连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大连开发区光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绍霞。
本院在执行车**与任绍霞、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乃明
审判员  刘建光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