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宇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3554号

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34971551W。

法定代表人:王会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琴,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6141207XP。

法定代表人:陈孝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