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1926号
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34971551W。
法定代表人:王会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海,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78248W。
法定代表人:史维义,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青,上海市中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上海市中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0元,减半收取6830元,由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  王瑞松
人民陪审员  叶玲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