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91341103734971551W,住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东路85号。
被执行人: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91341103711714528T,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677号。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生效的(2018)皖1122民初1669号判决,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存款4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玉碧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石应明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