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组织机构代码73497155-1。
法定代表人:冯金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怀利,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334号,组织机构代码72852022-8。
法定代表人:钟法明,该公司经理。
(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传唤、现场送达、司法专邮等形式向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12日和2019年6月21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等财产情况,并于2019年3月26日到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金额(被多家法院冻结账户),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滁州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43291.00元(包括执行费549.0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怀利)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及全部执行过程,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