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1992号
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宇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34971551W(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加欢,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78248W。
法定代表人:史维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0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元,并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