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82民初2312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云波,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舜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财文,职务:总经理。
原告乔玉柱与被告禹城市舜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玉柱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玉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