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执监115号
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1执他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2020年11月3日,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书面撤回执行监督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审 判 长 王 瑾
审 判 员 李 元 生
审 判 员 杜 亚 莉
法官助理 古丽鲜·阿吾提
书 记 员 米热姑·艾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