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通化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4916588F。
法定代表人:严磊,董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金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632921235。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3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受偿数额为62243.7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到期债权受偿数额为6224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发出协查通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川E6××××号车及坐落于泸州市纳溪区的11宗土地,已被多案查封。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了解到该公司财产及其他情况。该公司涉及案件多,目前公司的银行账户、土地使用权、车辆、机器设备等均被多案查封,所持股权已质押,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员工均已安置到其他企业上班,公司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村、社、社区),该公司2018年停产后至今未生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六、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电话告之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现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出其他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李小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