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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丹商初字第1559号
原告江苏通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职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傅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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