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1097号
原告: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通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刘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三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