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通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通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执字第9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通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偿还江苏通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6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3幢304室房产。后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包新月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慧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