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民终1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白兆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保和,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舜,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并不具备相应的劳务施工资质,其承建涉案木工工程,构成违法分包;同时,***就分包涉案木工工程并未与何孝龙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涉案工程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无法查明,据此,应参照发包人与现代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涉案工程价款。本案一审中,***就涉案工程提起造价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并未启动鉴定程序且未说明原因,迳行对***单方制作的工程决算造价进行确认,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对工程造价按公平原则分担也无法律依据。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民初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9元,上诉人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训明
审判员  杨东清
审判员  李广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国栋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