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与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3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大专文化,建筑行业,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银湖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3981734A(1-4)。
法定代表人:白兆来,董事长。
***与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皖020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15127.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62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7月15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冻结;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芜湖市园丁小区××#房产,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依法查封,因被查封的房产属于镜湖区门面房,建筑面积为214.65平方,市场价格最低估计约为220万元,而本案执行标的仅为11万余元,故暂时不宜处置。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8年8月5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白兆来,其表示会和申请人联系将案件处理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时不宜处置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1512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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