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基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正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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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4566号之一
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莲都工业区碧湖镇园中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972065887。
法定代表人:梁利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云,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正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画乡商业街2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53965907G。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应利静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董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