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正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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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丹,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雨庭,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正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画乡商业街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练正涛。
原审第三人: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1299号。
法定代表人:林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诚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正基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1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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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飞明
审判员田建萍
审判员杨席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