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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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1083号
原告:***,女,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系******、**的叔叔。
被告:浙江正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53965907G,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万洋众创城11区30幢18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正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3元,减半收取计22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