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

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元氏县元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恢2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南二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0492277P。

法定代表人:杨宇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县元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槐阳镇常山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561996442U。

法定代表人:杜静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能源有限公司与**县元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县元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土地二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元龙大酒店名下位于**县城区南侧面积为8488.4平米土地一处,证号:元国用(2011)第××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元龙大酒店名下位于**县城区南侧面积为16760平米土地一处,证号:元国用(2011)第××号。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到期需要需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日书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飞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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