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恢2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南二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0492277P。
法定代表人:杨宇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县元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槐阳镇常山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561996442U。
法定代表人:杜静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能源有限公司与**县元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县元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土地二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元龙大酒店名下位于**县城区南侧面积为8488.4平米土地一处,证号:元国用(2011)第××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元龙大酒店名下位于**县城区南侧面积为16760平米土地一处,证号:元国用(2011)第××号。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到期需要需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日书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飞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