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非诉执行审查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2执异79号
申请人: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2幢8层A801。
法定代表人:丁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佳,男,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慧,女,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1号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邢洪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竹博成,男,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杨宇峰,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迁安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峰。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融资担保公司)与杨宇峰、**、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国通资产公司述称:杨宇峰、**、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与文化融资担保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文化融资担保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2执恢2369号。现我公司与文化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国通2021第126】的《债权转让协议》,文化融资担保公司将其对杨宇峰、**、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国通资产公司,并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向杨宇峰、**、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告知书。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将(2021)京0102执恢2369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国通资产公司。
文化融资担保公司称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同意变更国通资产公司为(2021)京0102执恢2369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国通资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债权转让确认书》原件、债权转让登报公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杨宇峰、**、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与文化融资担保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9)京中信执第01575号《执行证书》,文化融资担保公司依据生效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2执恢2369号。
现文化融资担保公司与国通资产公司签订编号为【国通2021第126】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涉案债权转让给国通资产公司,并于2022年2月21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书面认可国通资产公司取得该债权。2021年12月16日,文化融资担保公司及国通资产公司在《中国中医药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认为,国通资产公司与文化融资担保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文化融资担保公司书面认可国通资产公司取得该债权,并已登报通知债务人杨宇峰、**、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因此,国通资产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文化融资担保公司与杨宇峰、**、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执恢236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燕来
审  判  员   刘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