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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25执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
法定代表人:李跃纲,总经理。
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南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宇峰,董事长。
为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025民初76号、(2020)川民终90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即支付违约金4600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0元,以及执行费4883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渤海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银行、兴业银行5个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扣划了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共计766880.30元,因被案外人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中,故该案款暂未支付申请人;2、于2021年5月2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河北省迁安市南侧1889号2-7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7)迁安市不动产权第0××3号】、河北省迁安市南侧1889号2-7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7)迁安市不动产权第0××4号】、河北省迁安市南侧1889号2-7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7)迁安市不动产权第0××5号】、河北省迁安市南侧1889号2-70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7)迁安市不动产权第0××6号】四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3、于2021年4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D0××**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4、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高等信用惩戒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未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或逾期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柱平
审判员  黄 钠
审判员  王建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林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