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

师宗消防综合服务部与师宗县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323民初1770号
原告:师宗消防综合服务部。
经营者:***。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通源建材城E区1栋8号。
被告:师宗县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铁刚。
地址:师宗县通源建材城综合楼一楼。
原告师宗消防综合服务部与被告师宗县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师宗消防综合服务部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宗消防综合服务部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宗消防综合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2329元,由原告师宗消防综合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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