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23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富。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祥。职务: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卫生院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大同卫生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卫生院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元书
审判员 朱天泽
审判员 马骏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