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

师宗县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与师宗县大同卫生院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23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富。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祥。职务: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卫生院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大同卫生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富华建筑建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卫生院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元书
审判员  朱天泽
审判员  马骏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