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百事得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盘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百事得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余款400元退还给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卫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