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9137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光彩城大市场****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13020584956831(1-1)。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5871023N。

法定代表人:张瑞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住所地芜湖市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检大楼****用代码913402217300097289。

法定代表人:俞启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克三,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郑克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后诉讼请求)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红梅

二0二0年月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