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3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检大楼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俞启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全巷路50号商铺50室。

负责人:徐进,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立胜,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上述四位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森,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花园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台德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徐立胜、***因与被申请人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徐立胜、***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徐立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徐立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张如果

审判员 戴良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应杰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