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黎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永平街58号陶然北岸27号楼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084986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芜湖市芜湖县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检大楼5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300097289。
法定代表人:俞启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066703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