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3196号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后收取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杨
打印:杜予诺校对:杜予诺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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