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3475号
原告:深圳市大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4567X1。
法定代表人:吴庭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荣,福建联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7109U。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大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大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深圳市大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博
二〇二〇 年 七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吴 承 洲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吴承洲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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