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791号
原告:白银银光双银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技术产业园区银光路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系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大靖镇新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白银银光双银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2022年8月24日通知原告白银银光双银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白银银光双银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现已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银银光双银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