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世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03财保34号

申请人: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发展中心科汇**街**号**室(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明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新世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北**号西安鸿祥大厦**座**层

法定代表人:房渊。

申请人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世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账户:610017300120********)存款人民币871072.55元。申请人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71072.55元)。西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一组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世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账户:610017300120********)存款人民币871072.55元。

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申请人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