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世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世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执保6号
申请人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祥,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新世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房渊。
申请人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新世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陕0103执保3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世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71072.55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该账户冻结。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陕0103财保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新世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71072.5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杨护军
执行员  姚立军
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