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7723号
原告:陕西某某润滑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高新区沣***。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润滑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润滑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某某润滑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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