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3民初1942号
原告:佳木斯华宝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原告佳木斯市华宝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2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4月26日佳木斯市华宝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佳木斯市华宝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木斯市华宝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佳木斯市华宝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谢飞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