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建筑安装工程处

***与安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大观区建筑安装工程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02民初746号
原告:***,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532-2。
法定代表人:任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玉琳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5079364D。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家珍与被告安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大观区建筑安装工程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家珍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建筑安装工程处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建筑安装工程处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