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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11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市***泗港七里庙村。 经营者:季传扣。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长发大厦208B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11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