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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某某港皖港建材经营部、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1102号 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市***泗港七里庙村。 经营者:季传扣。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长发大厦208B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