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iv>
原告浙江博瑞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浙江博瑞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9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高压永磁真空断路器,总价为496000元,双方于2016年5月7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供方按需方要求将货物送达,经需方检验合格后,付供方货款90%,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现原告已经履行合同,被告至今未付货款。原告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理应按约履行,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进贤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已经于2019年3月13日被核准注销,被告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故对原告浙江博瑞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进贤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博瑞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浙江博瑞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秦双双
书记员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