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3民初4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60.5元,由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朱顺旺
人民陪审员 万 贝
人民陪审员 柏宗霞
法官助理 李文杰
书 记 员 刘 莹